材料一:
梁统字仲宁,安定乌氏人,性刚毅而好法律。统在朝廷,数陈便宜。以为法令既轻,下奸不胜,宜重刑罚,以遵旧典,乃上疏曰:“臣窃见元、哀二帝轻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,手杀人者减死一等,自是以后,著为常准,故人轻犯法,吏易杀人。臣闻立君之道,仁义为主,仁者爱人,义者政理,爱人以除残为务,政理以去乱为心。刑罚在衷,无取于轻,是以五帝有流、殛、放、杀之诛,三王有大辟、刻肌之法。故孔子称'仁者必有勇’。高帝受命诛暴,平荡天下,约令定律,诚得其宜。文帝宽惠柔克,遭世康平,唯除省肉刑、相坐之法,它皆率由,无革旧章。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征伐远方军役数兴,豪桀犯禁,奸吏弄法,故重首匿之科,著知从之律,以破朋党,以惩隐匿。宣帝聪明正直,总御海内,臣下奉宪,无所失坠,因循先典,天下称理。至哀、平继体,而即位日浅,听断尚寡,丞相王嘉轻为穿凿,亏除先帝旧约成律,数年之间,百有余事,或不便于理,或不厌民心。谨表其尤害于体者傅奏于左。伏惟陛下包元履德,权时拨乱,功逾文、武,德侔高皇,诚不宜因循季末衰微之轨。回神明察,考量得失,宣诏有司,详择其善,定不易之典,施无穷之法,天下幸甚。”事下三公、廷尉,议者以为隆刑峻法,非明王急务,施行日久,岂一朝所厘。统今所定,不宜开可。
(选自《后汉书·梁统传》,有删改)
材料二:
汉仍秦法,至重。高、惠固非虐主,然习所见以为常,不知其重也。至孝文始罢肉刑与参夷之诛。景帝复孥戮晁错,武帝罪戾,有增无损,宣帝治尚严,因武之旧。至王嘉为相,始轻减法律,遂至东京[注],因而不改。班固不记其事,事见《梁统传》,固可谓疏略矣。嘉,贤相也,轻刑又其盛德之事,可不记乎?统乃言高、惠、文、景以重法兴,哀、平以轻法衰,因上书乞增重法律,赖当时不从其议。此如人年少时不节酒色而安,老后虽节而病,见此便谓酒色可以延年,可乎?统亦东京名臣,一出此言,遂获罪于天,其子松、竦皆以非命而死。呜呼!悲夫,戒哉!
(选自苏轼《东坡志林·人物》,有删改)
[注]东京,指东汉。
10.材料一中画波浪线的部分有三处需要断句,请用铅笔将答题卡上相应位置的答案标号涂黑,每涂对一处给1分,涂黑超过三处不给分。(3分)
武帝值中国A隆盛B财力C有余D征伐E远方F军G役H数兴
11.下列对材料中加点的词语及相关内容的解说,不正确的一项是(3分)
A.数,屡次、多次,与《六国论》中“则胜负之数”的“数”意思不同。
B.相坐,连同治罪之意,与《苏武传》中“副有罪,当相坐”的“相坐”意思相同。
C.除,消除、除去,与《答司马谏议书》中“以兴利除弊”的“除”意思相同。
D.因,沿袭,与《过秦论》中“惠文、武、昭襄蒙故业,因遗策”的“因”意思不同。
12.下列对材料有关内容的概述,不正确的一项是(3分)
A.梁统性格刚毅且喜好法律,他认为当时法令刑罚太轻,导致奸邪之徒太多,所以主张加重刑罚,遵循旧有的典章制度。
B.梁统认为高帝平定天下后制定的法律很合适,文帝虽然废除了肉刑和连坐之法,但在其他方面加重了刑罚。
C.对于梁统的建议,三公、廷尉讨论后认为,严刑峻法不是贤明君主的当务之急,且法律施行已久,难以一朝一夕变革。
D.材料一中梁统认为王嘉修改法律带来了政事的混乱,而材料二中苏轼则认为王嘉是位贤相,减轻刑罚是盛德之事。
13.把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。(8分)
(1)功逾文、武,德件高皇,诚不宜因循季末衰微之轨。(4分)
(2)高、急固非虐主,然习所见以为常,不知其重也。(4分)
14.对梁统上书主张加重刑罚一事,材料二中苏轼表达了怎样的看法?请简要概括他的看法。(3分)
[答案详解]
10.[答案]BDF
[详解](原文标点)武帝值中国隆盛,财力有余,征伐远方,军役数兴。
11.[答案]D
[详解]“惠文、武、昭襄蒙故业,因遗策”的“因”也是“沿袭”的意思。
12.[答案]B
[详解]本题考查学生理解文章内容的能力。“但在其他方面加重了刑罚”说法错误,文中说“它皆率由,无革旧章”,意思是“其他全部遵从旧典”。
13.[答案](1)功绩超过文王、武王,功德与高皇帝相同,的确不应遵循朝代衰弱时的措施。
(2)汉高祖、汉惠帝本不是暴虐的君主,却习惯了所见到的(重刑情况)就把它当作平常的事,不知道刑罚太重了。
[详解]本题考查学生理解并翻译文言文句子的能力。
(1)关键点“侔”“诚”各1分,句意2分。
(2)关键点“虐”“以为”各1分,句意2分。
14.参考答案
①苏轼认为梁统以“以重法兴”“以轻法衰”为由主张加重刑罚如同将老年生病归咎于中年节欲,完全是谬误。
②苏轼认为梁统上书请求加重刑罚背离仁政本质,背离天道。
[详解]本题考查学生理解文章内容、归纳要点的能力。每点1分,答出两点给满分,意思答对即可。如有其他答案,言之成理的酌情给分。
[挖空练习]
材料一:
梁统字仲宁,安定乌氏人,性刚毅而好法律。统在朝廷,数(多次)陈便宜(方便适宜,指对国家有利之事)。以为(认为)法令既轻,下奸不胜(不能承受,指多),宜重(使……重,加重)刑罚,以遵(遵照)旧典,乃上疏曰:“臣窃(私下里)见元、哀二帝轻(减轻)殊死之刑(指代斩首的死刑)以一百二十三事,手(名作状,亲手)杀人者减死(指死刑)一等,自是(从此)以后,著(记载,制定)为常准(定法; 原则),故人轻(轻视)犯法,吏易杀人。臣闻立君之道,仁义为主,仁者爱人,义者政理(为政之道),爱人以除残(消除残暴)为务(要务),政理以去乱(去除混乱)为心(核心)。刑罚在衷(内心,此指适中),无取于轻,是以五帝有流、殛、放、杀(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。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,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。殛,表示杀死。放:放逐。∶古时候把被判罪的人流放到边远地方。)之诛,三王有大辟(大辟是古五刑之一,初谓五刑中的死刑,俗称砍头,隋后泛指一切死刑。)、刻肌(古代指墨、劓、膑、刖之刑)之法。故孔子称'仁者必有勇’。高帝受命(天命)诛暴,平荡(平定)天下,约令定律(约、定:制定),诚(的确)得其宜(十分恰当)。文帝宽惠柔克,遭(遇上)世康平(太平),唯除省肉刑(指施加于罪犯或犯过者的肉体的惩罚)、相坐(连坐)之法,它皆率由(遵循、沿用),无革(革除)旧章。武帝值中国(指中原)隆盛,财力有余,征伐远方,军役数兴,豪桀犯禁(犯法),奸吏弄法,故重首匿之科(中国古代法律术语,特指主谋藏匿罪犯的行为),著知从(知道别人犯法而不检举告发)之律,以破(破除)朋党(结党营私),以惩隐匿(隐藏不报)。宣帝聪明正直,总御(统治)海内,臣下奉宪(遵奉法律),无所失坠(过失),因循(沿袭)先典,天下称理(治理得好)。至哀、平继体(继承大体),而即位日浅(时间短),听断(指听案断狱)尚寡(少,指经验不足),丞相王嘉轻(随意)为穿凿(穿凿附会),亏除(减损删除)先帝旧约成律,数年之间,百有余事,或不便于理,或不厌(满足)民心。谨表(上表)其尤害于体(指损害政体)者傅奏于左。伏惟陛下包元履德(指心怀善意,行为具有高尚的品德。是古代对帝王的谀词),权时(审时度势)拨乱(拨乱反正),功逾(超过)文、武,德侔(等同)高皇,诚不宜因循季末衰微(指朝代衰微)之轨。回神(相当于回头)明察,考量得失,宣诏(诏告)有司(主管部门),详择其善,定不易(改变)之典,施无穷之法,天下幸甚。”事下(下达,下发)三公、廷尉,议者以为隆刑峻法,非明王急务,施行日久,岂一朝所厘(厘清,改变)。统今所定,不宜开可。
材料二:
汉仍(沿袭)秦法,至重(十分严苛)。高、惠固(原本)非虐主(暴虐之君),然习(习惯)所见以为常,不知其重也。至孝文始罢(废除)肉刑与参夷(灭三族的刑法)之诛。景帝复孥戮(中国古代夏商时期确立的株连刑罚制度,包含对罪犯及其家属实施连带惩罚的严酷手段,最早见于《尚书·甘誓》等文献记录)晁错,武帝罪戾(暴戾),有增无损(减),宣帝治尚(崇尚)严,因(沿袭)武之旧。至王嘉为相,始轻减法律,遂至东京(东汉),因而不改。班固不记其事,事见《梁统传》,固可谓疏略(疏忽大意)矣。嘉,贤相也,轻刑又其盛德之事,可不记乎?统乃言高、惠、文、景以重法兴(兴盛),哀、平以轻法衰(衰弱),因上书乞(请求)增重法律,赖(幸好)当时不从其议。此如(像)人年少时不节酒色而安(安稳),老后虽节(节制)而病,见此便谓(说,认为)酒色可以延年,可乎?统亦东京名臣,一出(说出)此言,遂获罪于天,其子松、竦皆以非命而死(死于非命)。呜呼!悲夫,戒哉!
[参考译文]
材料一:
梁统,字仲宁,安定乌氏人,性格刚毅,喜好法律。梁统在朝廷,多次上奏对国家有利的事。他认为法令太轻,坏人就会增多,应该加重刑罚,遵照旧典办事,于是上疏说:“臣曾见元、哀二帝减轻一百二十三件本应斩首的判决,为亲手杀人的人减去死刑一等,从此以后,成为常规,所以人们轻易犯法,官吏则轻易杀人。臣听说人君执政之法,以仁义为主,仁就是爱护百姓,义就是为政之道,爱护百姓就应消除残暴,政务治理就应除去混乱。刑罚在于适中,不能太轻,所以五帝时有流、殛、放、杀的刑罚,三王时有大辟、刻肌的律法。所以孔子称他们'仁者必有勇’。汉高帝受天命诛除暴政,平定天下,制定律令,的确十分恰当。汉文帝宽宏仁爱,以柔和治政,又遇上太平之世,除省肉刑、相坐的法令,其他全部遵从旧典。汉武帝时正是中原强盛之时,财力有余,征伐远方,多次出兵,那些豪杰违犯禁令,奸吏玩弄权术,所以加重对首犯及窝藏犯的处罚,制定有关知道别人犯法而不检举告发的法令,用来破除朋党,惩罚隐匿不报的人。汉宣帝聪明正直,统治天下,群臣守法,没有什么大的过失,照先典办事,国家得到治理。到了哀帝、平帝继位,他们在位时间不长,治理国家经验不多,丞相王嘉随意穿凿附会,删除先帝的典章制度,致使数年时间,有上百件案子,有的不便于处理,有的在处理上无法顺应民心。现在我谨表述他的特别不利于政体的情况如上。臣以为陛下行善德,审时度势,拨乱反正,功绩超过文王、武王,功德与高皇帝相同,的确不应遵循朝代衰弱时的措施。您应该回过头来明察利害,考量得失,诏告有关官吏,择善而从,定出不变的典章,施行不会穷尽的法则,此为天下人的幸事。”事情下达到三公、廷尉审议,他们认为严刑峻法,不是英明之主的当务之急,且原来的法律施行已久,岂是一朝一代所能改变的。梁统所提,不宜采纳。
材料二:
汉继承了秦的刑法,非常严苛。汉高祖、汉惠帝本不是暴虐的君主,却习惯了所见到的(重刑情况)就把它当作平常的事,不知道刑罚太重了。至汉文帝时才废除肉刑和诛灭三族的刑法。汉景帝又杀晁错并株连其妻子儿女兄弟,汉武帝暴戾,对旧法有增无减,汉宣帝治国崇尚严刑峻法,沿袭汉武帝的旧法。至王嘉做丞相,才开始减轻刑罚,直到东汉,沿袭不改。班固《汉书》不记王嘉的这件事,这事见《后汉书·梁统传》,班固可谓是疏略了。王嘉是位贤相,轻刑又是他的盛德之事,怎可不记?梁统却说高、惠、文、景帝之时因为用重刑所以兴盛,哀帝、平帝时因为用轻刑而衰弱,于是上书请求加重刑罚,幸好当时没有遵从他的建议。这就像人年少时,不节制酒和色却安稳无事,到老之后哪怕节制酒色还是会生病,看到这现象便说酒可以延年,这能行吗?梁统也是东汉名臣,然而提出这样的建言,便获罪于天,他的儿子梁松、梁竦都死于非命。呜呼!可悲啊,戒之戒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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